国税发[1995]130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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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2号)精神,现对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而多缴纳税款需给予返还的企业,其期初库存已征税款仍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5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二、对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没有多缴税款的企业,其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应按财税字[1995]042号文件规定,分期予以抵扣。

三、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抵扣截止日期为1998年底以前。

四、国税发[1994]205号文第三条停止执行。

各地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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