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税系统1998年税收电子化工作目标管理办法》已经全省办公室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地税系统1998年税收电子化工作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回忆计算机网络建设和软件开发应用步伐,更有效地发挥计算机网络在税收管理现代化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局负责对各市地税局进行目标管理,各市地税局负责所辖县、市、区的目标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地税部门税收电子化工作的目标管理。
第二章目标管理内容
第四条税收电子化工作总的要求是,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抓建设、促应用、强素质、上水平,确保各项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1998年全省地税系统税收电子化工作的基本目标是:上半年完成全省地税系统广域网络二期工程(市地至区县)建设并投入运行;下半年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和应用省局开发的《综合信息管理软件》所有市地和绝大部分县市区建成机关局域网并在公文处理、电子邮件等方面投入运行。
第六条各级地税部门要重视和加强税收电子化工作,建立领导小组,成立日常工作机构成配备相应人员。
第七条税收电子化工作应坚持归口管理,上下配合的原则,设备购买执行税务行业价格,批量采购设备须报上级机关备案,年终报送设备配置情况明细表。
第八条各级地税部门要不断完善各项税收电子化工作制度,并严格落实,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三章目标考核标准
第九条税收电子化工作目标考核,分为基础建设,网络建设、软件应用和人员培训四部分。
第十条各市地基础建设考核记分标准为:
(二)设立税收电子化专门机构或专门从事税收电子化工作3人以上的,记1 0分;从事税收电子化工作不足3人的,不得分;没有专人负责税收电子化工作的,扣10分。
(三)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办法的记分方法:
1、税收电子化工作职责范围明确的,记5分;未明确职责范围的,不得分。
2、建立局机关网络管理中心并制定了完善的机房管理制度、网络运行管理制度、技术资料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台帐的、记10分;建立其中一项以上制度的,酌情记分;未建立以上制度的,不得分。
3、批量购买计算机设备按照省局下发的选型标准及税务行业价格,并向省局备案的,记10分;不执行统一选型标准及行业价格,造成损失的,扣10分。
4、年度终了10日内,及时上报税收电子化工作总结,记10分。迟报1日扣1分,扣完为止。
第十一条各市地网络建设记分标准为:
(一)按时建立起省、市、县三级计算机广域网络并能正常运行的,记20分;建立起省、市、县、乡(包括县、市、区所属全部征收单位)四级网络的,加记2 0分,其中在一个以上县、市、区建立四级网络的,酌情加分。
(二)按时完成市地级机关局域网建设并投入使用的,记10分,区县级机关局域网建设加分=(已建成机关局域网区县数÷所属区县总数)×50.
(三)广域网二期工程要求各市地于特定时间前做好准备的,除不可抗力原因,每拖延1天扣1分。
(四)各市地局机关办公楼综合布线方案通过省局审批的,布线符合三类标准的记5分,达到二类标准的记10分,达到一类标准的记15分;新建办公楼时不采用综合布线,或布线方案未经审批而施工造成损失的,扣10分。
(五)省局配备的路由器、服务器设备闲置或出现人为损坏的,每台次扣1分。
第十二条各市地应大力加强计算机应用,提高网络利用率。软件应用记分标准为:
(一)各市、地应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广全省统一开发的综合信息管理软件(含征管软件),记分标准为:
1、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计会统、稽查、发票管理等主要软件模块应按期投入实际运行,不能按期运行的,每模块扣5分。
2、会统报表的生成、汇总、上报应通过广域网由会统软件自动完成,使用手工方式填报的,每月扣二分。
3、对省局推广的征管软件,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及解决方案,每项记5分。
4、提倡有条件的市市地积极探索与工商,国税、国库、财政、银行连网或实现电子申报,每实现一项加5分。
(二)按要求能正确及时地发送、传输文件和数据,如出现明显差错或延误和,每次扣1分。
(三)局机关公文处理软件实现正常运行,凡在收文、发文、文件传输等方面实现无纸化办公的,加20分。
第十三条各地应重视计算机培训工作,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交流,记分标准为:
(一)制定落实全年计算机培训计划,积极组织并参加上级举办的各项专业培训班,得5分。
(二)业务人员的全年计算机基础知识轮训面应达到100%,每缺少1%,扣1分。
(三)各市、地局领导能熟练操作计算机,上网办理公文的,视熟练程度,记10一20分。
(四)大力提倡科学研究和技术交流,凡在省级及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专业论文的,每篇记5一10分。
第四章目标管理评价
第十四条目标管理实行年终考核制。设“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年度终了,根据各单位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计算得分确定档次。但未完成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年度目标的,不论得分高低,均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达到目标管理要求且年度总积分较高的市地,可评为“全省地税系统税收电子化工作先进单位”。
第十六条凡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市地,可推荐一名“全省地税系统税收电子化先进工作者”。
评选出的“全省地税系统税收电子化工作先进单位”和“全省地税系统税收电子化先进工作者”,省局将予以表彰。
第十七条目标管理采取各市地自评和省局评估相结合的办法。为了确保统计及时、准确,请各市地务必于每半年终了10日内,按照本办法逐项自评,并将自评结果上报省局。省局对市地自评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十八条各地填报数据必须真实。凡发现弄虚作假的,整个工作按“不合格”处理,取消评选先进单位及个人并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