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8]114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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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及软件修改等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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