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4]265号关于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及进行税源调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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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便于了解税源情况,制定和简化抵免操作办法,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从1994年1月1日起,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二条规定, 在国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再执行原来按20%缴纳所得税办法。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汇总纳税时准予抵免,在征收过程中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 下达。(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二、关于报送《境外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问题(略)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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