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的福利彩票发行收入,自2000年1月1日起,全额计征企业所得税。1998年度各地已计征企业所得税的,不再退库。(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