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3]145号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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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共五类九种(中、英文对照)。

第一类(二种):

1.“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适用于个人工资、薪金等项所得的月份申报。

2.“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适用于个人境外所得的年度申报。

第二类(二种):

1.“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月份申报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分月预缴申报。

2.“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三类(二种):

1.“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月份(或分次)申报表”,适用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年内分月(或分次)取得所得的申报。

2.“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适用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实行月份(或分次)预缴所得税的,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四类(二种):

1.“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适用于特定行业职工工资、薪金等项所得分月预缴申报。

2.“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适用于特定行业职工工资、薪金等项所得年度汇算,多退少补。

第五类(一种):

1.“扣缴所得税报告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申报。

现将上述各类申报表表式发给你局,请结合本地区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自行印制使用。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纳税人使用上述申报表,是否加注英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依据具体情况确定。申报表在使用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以便统一修定、完善。

附件: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五类九种(见附表1-附表9)(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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