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5]232号关于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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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哈尔滨、长春、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各地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现象较为普遍,不法分子利用丢失、被盗专用发票虚开、倒卖骗取扣税和退税的案件时有发生。在手工管理的条件下,这些发票极难查获,成为专用发票管理的新课题。为了进一步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以下简称“查询系统”)分四级组织实施:

(一)县(区)级税务机关。对发生丢失、被盗专用发票的企业,除按规定给予处罚外,县(区)级税务机关应填写《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样式附后);对于税务部门发生丢失、被盗专用发票的亦应填写《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在次月5日前上报地(市)级税务机关。

(二)地(市)级税务机关。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将各县(区)税务机关上报的《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录入计算机。由计算机管理部门在次月10日前通过网络将有关信息传递给国家税务总局,并及时利用总局建立的“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加数据库”更新本地的“查询系统”,统计并上报本地丢失、被盗专用发票情况。业务管理部门利用“查询系统”检查本地企业是否存在利用丢失、被盗专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由计算机管理部门统计并上报本地查询情况。有条件的地区可将“查询系统”建立到县(区)一级。

(三)省级税务机关。负责组织本省的“查询系统”实施工作。由计算机管理部门统计并上报本省丢失、被盗专用发票情况和查询情况。

(四)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组织全国“查询系统”的实施工作,根据各地上报的丢失、被盗专用发票信息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加数据库”,在次月15日前传递给各地(市)税务机关。统计全国丢失、被盗专用发票情况和查询情况。

二、企业发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于发现当日向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三、各地县(区)级税务机关应对1994年7月1日新版专用发票丢失、被盗情况进行清理,逐一填写《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于1996年2月底以前上报地市级税务机关。地市级税务机关在3月10日前录入完毕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四、由于1994年版的专用发票没有印制发票代码,因此各县(区)级税务机关一律根据不同的版本、印刷批次编写10位专用发票代码填报《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严禁不按规定填写“发票代码”一栏。发票代码编写方法为:(一)第1至第4位表示各地市的地区代码,可比照各地1995年版专用发票的1至4位代码编写;

(二)第5、6两位表示专用发票的印制年度,全国统一为“94”;

(三)第7位表示印刷批次,1994年第一批印制的专用发票(特点是发票右上角未注明专用发票的批号)用“1”表示,第二批第一阶段印制的专用发票(特点是发票右上角印有专用发票的印制批号,即“94七A”)用“2”表示,第二批第二阶段印制的专用发票(特点是发票右上角印有专用发票的印制批号,即 “94四B”或“94七B”)用“3”表示;

(四)第8位表示印制专用发票所用的语言文字,用“1”表示中文版专用发票,用“2”表示中英文版专用发票,用“3”表示藏汉文版专用发票,用“4”表示维汉文版专用发票;

(五)第9位表示专用发票印制的联次,用“4”表示四联版专用发票,用“7”表示七联版专用发票;

(六)第10位表示专用发票的金额版本,用“0”表示电脑版专用发票,用“1”表示万元版专用发票,用“2”表示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用“3”表示千万元版专用发票;

例如,河北省石家庄市1994年第一批中文四联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代码为:1301941142.五、对于按规定改版的专用发票,一律按照改版前原发票代码填报《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对于1994年印制而后又改版的千万元版、百万元版的专用发票,一律按第四条规定编写发票代码填报清单。

六、建立丢失被盗专用发票查询系统,是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提高效率,严厉打击利用丢失、被盗专用发票骗取扣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措施。各级税务机关领导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七、纳税人丢失、被盗专用发票仍应按原规定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申明。

附: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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