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批复》(国函[2000]38号)等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附: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