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吉林省由城市信用社更名改制的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对吉林省由城市信用社更名改制的22家农村信用社,自更名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所免税款专项用于核销挂账亏损或增加拨备,不得用于分红。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