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1985]13号关于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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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矿务局计算资源税的问题

矿务局统一缴纳资源税的,其所属矿(厂)之间为生产原煤相互提供的材料、设备、燃料、动力和劳务,以及为生产洗煤、选煤提供的原煤均应按实际成本价格或局外购进价格进行核算。如果把这部分内部提供的产品和劳务作为销售处理而单独体现了利润的,这部分利润应并入矿务局的应税产品销售利润计算资源税。

二、关于矿务局计算产品销售收入和产品销售利润的问题

(一)以矿务局为纳税单位的煤炭企业,应税产品销售收入计算范围包括:

1.矿务局对外销售原煤的销售收入;

2.矿务局对外销售的洗煤、选煤的销售收入;

3.矿务局内部自产自用的原煤、洗煤、选煤中应纳资源税的部分,按照规定计算的销售收入。

(二)以矿务局为纳税单位的煤炭企业应税产品销售利润为:矿务局产品销售利润总额扣除矿务局外销非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利润后的余额。

三、关于集体所有制煤矿成本列支范围和列支标准问题

没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财务制度进行成本核算的集体所有制煤矿中,二轻系统的集体企业,按财政部、轻工部制定的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所规定的成本列支范围和列支标准,进行成本核算;其它集体(包括个体)煤矿,可按照当地税务局征收工商所得税适用的成本列支范围和列支标准,进行成本核算,确定资源税应税产品销售利润率。

四、关于同一企业生产两种应税产品计算纳税的问题

生产原油同时生产天然气的企业,因原油和天然气属于两种不同的应税产品,应当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各自的销售利润率和适用税率,征收资源税。

五、关于暂时免征产品税的原油因免税而增加的利润应如何计算资源税问题

对于年产500万吨以下的油田所生产的原油,因暂免征收产品税而相应增大了产品利润,在计算缴纳资源税时应以免征产品税后的产品销售利润率计算应纳税额。

六、关于用自采原煤直接生产非资源税应税产品如何计算资源税问题

企业用自产原煤直接生产焦炭和其它非资源税应税产品,其资源税应当以自用原煤的数量,比照外销原煤的价格,计算缴纳资源税。

财政部

一九八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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