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3]44号关于对白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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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白银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决定精神,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税号见附件。

请通知各海关遵照执行。

附件:白银产品税则号

财政部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白银产品税则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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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号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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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61000│银精矿含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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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30000│           ┃
┃26070000│           ┃
┃26080000│           ┃
┃26169000│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 ┃
┃26179090│           ┃
┠────────┼───────────┨
┃74020000│           ┃
┃78019100│冶炼中间产品含银   ┃
┃78019900│           ┃
┠────────┼───────────┨
┃71061000│           ┃
┃71069110│           ┃
┃71069190│成品银        ┃
┃71069210│           ┃
┃710692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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