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白银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决定精神,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税号见附件。
请通知各海关遵照执行。
附件:白银产品税则号
财政部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白银产品税则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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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号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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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61000│银精矿含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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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30000│ ┃
┃26070000│ ┃
┃26080000│ ┃
┃26169000│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 ┃
┃26179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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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20000│ ┃
┃78019100│冶炼中间产品含银 ┃
┃78019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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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61000│ ┃
┃71069110│ ┃
┃71069190│成品银 ┃
┃71069210│ ┃
┃710692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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