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2]39号关于若干企业进口豆粕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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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宁波、厦门、深圳、黄埔、南宁海关:

经研究决定,对中国饲料进出口公司、华垦物资有限公司、浙江省粮油贸易公司、浙江省粮油物资公司、浙江省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山东六和集团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在2000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进口豆粕缴纳的增值税(详见附件),准予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第四条的规定予以退还,有关手续由原进口地海关办理。

附件:准予退还豆粕进口增值税的企业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二〇〇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准予退还豆粕进口增值税的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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