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统一进口和国产磷酸的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磷酸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具体返还时间和比例为:2001年1月1日 起至12月31日止,返还比例为100%,2002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返还比例为50%.自2003年起停止返还。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一年九月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