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1]64号关于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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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民航总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量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减按6%征收进口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一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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