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
通知文件
实务咨询
稽查案例
智慧人生
财务工具
国税函
国税发
财税
其他
财税[2001]64号关于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返回
】
海关总署、国家民航总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量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减按6%征收进口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一年四月十七日
* 技术支持单位:浙江衡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