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2]9号关于“十五”期间内销远洋船用设备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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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对生产国家计委批准建造的内销远洋船所需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关键部件及设备按1%计征进口税(低于1%的,按实际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具体管理办法按《“十五”期间减免内销远洋船关键设备及部件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见附件)执行,其中,2002年全年进口总金额为15070万美元。

请通知有关海关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〇〇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十五”期间减免内销远洋船关键设备及部件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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