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时期,部分纳入财税[2001]133号文件享受增值税返还政策的三线调迁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通过合资、合作、联营等方式设立了一些新企业,为进一步落实三线调迁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入本通知所附《享受三线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新企业名单》的企业,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可以按照《财政部关于三线调迁企业设立的新企业在“十五”期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4号)的规定享受增值税超基数返还的政策。
二、上述新企业的税收基数,按照老企业税收基数和新企业2002年销售收入占新、老企业2002年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确定。新企业2002年生产销售不满一年的,按照实际生产销售额的月份平均数,折算成全年的销售收入。计算公式为:
新企业税收基数=老企业税收基数×新企业2002年销售收入/(新企业2002年销售收入+老企业2002年销售收入)
如果老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则各可以享受政策的新企退税基数按照下面的公式计算:
可以享受税收政策的全部新企业税收基数=老企业税收基数×可以享受税收政策的全部新企业2002年销售收入/(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全部新企业2002年销售收入+老企业2002年销售收入)
某新企业税收基数=可以享受政策的全部新企业税收基数×老企业对该新企业的投资额/老企业对可以享受政策的全部新企业的投资额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〇〇四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