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1986]67号对节约能源管理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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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三峡省筹备组,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国发[1986]4号《国务院关于发布<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的精神,现对节约能源管理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一、为节约能源,严格控制烧油,对锅炉和工业窑炉燃烧用的原油和重油,除出口原油转供国内烧用和按国际价格结算的以外,均应按照税法规定,征收烧油特别税。二、对国家信贷计划内的节能贷款,允许贷款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以新增收益归还。对这部分在所得税前归还的节能贷款,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三、经有关部门鉴定批准的节能新产品,凡符合现行税法对新产品的有关规定的,可按规定给予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的照顾。

四、企业技术改造所需引进的节能机器设备、测试仪器仪表等,按国家税法规定,减免进口环节的产品税或增值税。

五、对按财工[1986]17号《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的通知》,提取和发放的节约能源奖金,免征奖金税。

本通知自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财政部

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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