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1986]144号关于搪瓷制品、保温瓶试行增值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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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海关总署:

财政部财税[1986]103号《关于对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和搪瓷制品、保温瓶试行增值税的通知》已明确规定,对搪瓷制品、保温瓶改征增值税,税率另行下达。经研究测算,现决定:

一、搪瓷制品的税率为20%;保温瓶中金属壳保温瓶的税率为20%,其他保温瓶的税率为14%。

二、搪瓷制品和保温瓶的征收范围,依照税务总局颁发的《搪瓷制品、保温瓶增值税税目注释》执行。

三、对保温瓶厂生产销售的保温瓶胆,为简化征收手续并按照其他保温瓶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对生产的金属壳保温瓶(不包括保温杯,其他保温容器和气压保温瓶),暂减按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搪瓷制品、保温瓶试行增值税的其他事项,按财政部财税[1986]106号通知办理。

财政部

一九八六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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