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1]153号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商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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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卷烟、酒、香皂及汽车轮胎等商品的消费税进行调整。自2001年9月1日起,以下商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按调整后的税率征收。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调整表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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