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4]188号关于福田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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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福田牌轻型客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减税起止日期内生产销售的福田牌轻型客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征消费税的车辆名称、型号和减税起止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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