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4]107号关于田野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返回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河北田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田野牌轻型客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河北田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河北中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2002年1 0月25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田野牌BQ6472Y2A型轻型客车,河北中兴田野客车有限公司2003年8月1日至2003年1 2月3 1日生产销售的BQ6472Y2W、BQ6471Y2A、BQ6472Y2C、BQ5020XJBY2、 BQ5022XJBY2A、BQ5020XQCY2、BQ5022XQCY2A、BQ5022XCY型轻型客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七月五日

  查看上一级更多内容
* 技术支持单位:浙江衡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