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4]163号关于高尔夫、奥迪及宝来牌系列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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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部分高尔夫(GOLF)、奥迪(AUDI)及宝来(BORA)牌系列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要求。经研究,对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在规定的减税起止日期内生产销售的上述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减征消费税车辆名称、型号及减税起止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车辆清单

减税车辆名称

车辆型号

减税起止日期

备注

高尔夫(GOLF) GOLF1.6 2003.6.8-2003.12.31  
牌系列轿车 GOLF2.0  
  GOLF2.0AT  
  FV7164 2003.6.26-2003.12.31  
  FV7164AT  
  FV7184  
  FV7184AT  
奥迪(AUDI) FV7251TDI AT 2003.11.8-2003.12.31  
牌系列轿车
宝来牌(BORA) BORA1.8 2003.8.1-2003.12.31  
牌系列轿车 BORA1.8AT  
  BORA1.8T  
  BORA1.8T 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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