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宝马牌BMW7250型和BMW7301型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要求。经研究,根据财税[2000]26号的有关规定,对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在2003年11月24日至2003年12月31日之间生产销售的BMW7250型和BMW7301型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