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长城牌多功能旅行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 [2000]26 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2002年9月9日至2003年12月31日 生产销售的长城牌CC6450型和2003年6月23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CC6450、CC6450A、CC6460、CC6470、CC6490、CC6450B、CC6460B、CC6470B、CC6450D、CC6460D型多功能旅行车,准予按应征收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