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3]108号关于第二批金杯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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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第二批沈阳华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杯牌轻型系列客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沈阳华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这批金杯牌轻型客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具体减税车型名单及减税执行日期见附件)。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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