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 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 号)的规定,一汽海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海马牌轿车,经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 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同意对上述轻型客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 办理退税或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征消费税的轻型客车名称、型号及执行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的车辆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二年八月五日
减征消费税的车辆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