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166号关于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第二十一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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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保险产品清单见附件。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保险产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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