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研究,现对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应收未收利息延期减除营业额问题通知如下:
对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中尚未减除完毕的部分,准许其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仅指贷款利息收入)中减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