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研究,现将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冲减应收未收利息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中尚未冲减完毕的应收未收利息,准许其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中冲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