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7]54号关于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冲减应收未收利息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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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现对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冲减应收未收利息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尚未从营业额中冲减完毕的部分,准许其在2009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仅指贷款利息收入)中减除。

二〇〇七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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