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1号)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后,对为军队提供生活保障服务的食堂、物业管理和军人服务社为军队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
军队系统其他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取得的收入,继续执行《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规定的免税政策。
二、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凡属2001年1月1日以前开工的项目,继续执行原免征营业税的政策,2001年1月1日(含)以后新开工的项目,恢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