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1985]306号关于对中旅总社和所属社、店用贷款新建、改扩建企业有关征税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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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你办(85)侨行字第77号关于中旅总社所属社、店贷款新建、改扩建企业纳税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中旅总社及其所属社、店用建设银行贷款的新建企业,营业后所实现的利润,在还款期间除给企业核定的留利外,全部用于归还贷款。贷款还清后,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

二、中旅总社及其所属社、店用建设银行贷款进行改建、扩建的企业,应用该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归还贷款。还贷后的余利,照率交纳所得税。

三、中旅总社及其所属社、店用贷款进行的新建、改、扩建项目,投产营业后的营业收入照章缴纳营业税。

四、中旅总社及其所属社、店用贷款进行的新建、改、扩建项目,投产营业后,在还贷款期间,从归还借款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均应照规定缴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财政部

一九八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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