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6]131号关于调整吉林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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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将你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统一提高至每吨2.5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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