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4]146号关于调整东北老工业基地部分矿山油田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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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吉林、黑龙江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东北老工业基地有关资源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衰竭期矿山和低丰度油田资源税税额标准问题

请你厅根据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关于地方减收问题

对因降低资源税税额标准而减少的收入,由地方自行消化解决。

三、关于执行时间

上述政策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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