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4]117号关于调整山东省济宁市枣庄市境内部分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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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山东省济宁市枣庄市境内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财税[2004]80号)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将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企业(见附件1)的煤炭资源税单位税额调高至1.8元/吨;将枣庄泉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51家企业(见附件2)的煤炭资源税单位税额调高至2.4元/吨。

二、本通知下发后,济宁市、枣庄市境内新建煤炭企业资源税适用税额,由山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在每吨煤炭资源税税额1.8元至2.4元的幅度内提出建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前,对两市境内新建煤炭企业的资源税单位税额暂按1.8元/吨执行。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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