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请你厅、局在充分考虑相关企业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在每吨煤炭资源税最高适用税额不超过2.4元的幅度内,提出调整济宁、枣庄两市境内煤炭企业资源税适用税额的建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特此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