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4]80号关于调整山东省济宁市枣庄市境内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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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请你厅、局在充分考虑相关企业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在每吨煤炭资源税最高适用税额不超过2.4元的幅度内,提出调整济宁、枣庄两市境内煤炭企业资源税适用税额的建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特此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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