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1]124号关于2001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返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2001年度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请按附件名单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一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1:2001年国产防汛专用车计划分配表

  查看上一级更多内容
* 技术支持单位:浙江衡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