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2]34号关于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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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2001]18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暨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组织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进口符合财税[2001]186号文件《陆上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免税物资清单》和《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规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2001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暨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

二、2001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暨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

三、2001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暨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作中标区块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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