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2]44号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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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为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的钾肥、复合肥免征进口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76号),自2002年1月1日起,对进口钾肥、复合肥,凭有关登记证明或关税配额证明,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进口化肥税号如下:

序号

税号

享受免征进口增值税的化肥名称

1

28342110

硝酸钾

2

31042090

氯化钾

3

31043000

硫酸钾

4

31052000

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5

31056000

含磷、钾两种肥效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请通知有关海关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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