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3]207号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赵东项目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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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经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同意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渤海湾赵东项目,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2001〕186号)附件一第九条“老项目”规定,办理有关进口物资免税手续。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三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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