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119号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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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的平稳实施,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2007年12月31日前经国务院批准或按国务院规定条件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具体名单见附件),在2008年度继续按原规定执行。从2009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集团一律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2008年实行合并纳税企业集团名单

序号 企业集团名称
1中国五矿集团

2中艺进出口集团

3中粮集团

4中纺集团

5中化集团

6中国外运集团

7中国通用集团

8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9中国第一汽车集团

10南京汽车集团

11 东风汽车集团

12奇瑞汽车有限公司

13中国重型汽车集团

14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15西电集团

16华能集团

17葛洲坝集团

18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19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20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21中国大唐电力集团公司

22南方电网公司

23吉林农电有限公司

24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

25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

26万向集团

27民用航空总局

28中国航空集团

29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30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

31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32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33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34海航集团

35中国海运集团

36中远集团

37长航集团

38武钢集团

39攀钢集团

40鞍钢集团

41首钢总公司

42太原钢铁集团

43本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44广东佛陶集团

45铁道部(含广铁集团)

46中国北方机车车辆集团公司

47中国南方机车车辆集团公司

48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

49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50哈药集团

51中国电影集团

52上海新华发行集团

53解放日报报业集团

54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

55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56上海文艺出版总社

57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

58上海印刷(集团)有限公司

59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

60江苏省演艺集团公司

61中国乐凯胶片集团

62仪征化纤集团

63巨化集团

64吉化集团

65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66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67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68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公司

69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

70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

71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72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73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74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75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76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77中国三江航天集团

78中国江南航天集团

79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80中国电信集团

8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

82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83中国铁通集团

84中国网通集团

85中国卫通集团

86神华集团

87同煤集团

88兖矿集团

89中国中信集团公司

90中国保利集团公司

91中国轻工集团公司

92中国华星集团公司

93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

94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

95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96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97黑龙江农垦总局

98吉林森林工业集团

99中国龙江森工(集团)总公司

100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101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

102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03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104中港集团

105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

106国家核电技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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