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对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文到之日前多征收的税款可退库处理或在以后应交的营业税中抵减。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征税款专项用于核销挂账或增加拨备,不得用于分红。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