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1]76号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返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查看上一级更多内容
* 技术支持单位:浙江衡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