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7]152号关于河北省改革试点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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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河北省改革试点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河北省改革试点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所免税款专项用于核销挂账亏损或增加拨备,不得用于分红。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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