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2]177号教育部等四部门所属宣传文化单位“十五”期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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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中宣部,中组部,解放军总政治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教育部等4部门所属的宣传出版单位从2003年起享受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育部所属语文出版社,中宣部所属《党建》杂志社、《时事报告》杂志社、《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杂志社、学习出版社,中组部所属党建读物出版社,解放军总政治部所属军队出版社,从2003年至2005年底享受宣传文化单位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通过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二、对4部门所属以上宣传出版单位的优惠政策,具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十五”期间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75号)规定执行。其中:

1.专项资金的基数,以该单位1999年至2001年3年所得税实际上缴入库平均数为基础,按照扣除财文字[1995]31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纳税调整事项后的上缴所得税调整数,由我部具体核定。

2.在基数核定基础上,按环比增长6%分别编入2003~2005年四部门的年度部门预算,列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或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目,按照项目资金申请,经财政部批准后安排使用。

三、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请按照财政部重新修订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发)执行。

财政部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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