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3]22号关于确认实事助学基金会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返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联合审核确认,实事助学基金会具有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查看上一级更多内容
* 技术支持单位:浙江衡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