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1]89号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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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企业生产和销售的边销茶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方包茶(马茶)。

二、纳税人销售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和边销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1号)到期废止。

附件: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生产企业名单.xls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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