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1]45号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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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出口电解铜(税号74031100、74031200、74031300、74032100、74032200、74032300、74032900)按17%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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