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华夏航空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计算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华夏航空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
附件:华夏航空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