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2]162号关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消费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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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贵州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下发以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从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购进的茅台酒酒基因不允许抵扣其已纳消费税,产生重复征收消费税问题,企业税负增加较大。鉴于上述重复征税问题属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产生的特殊情况,且白酒消费税政策的调整在企业改制时难以预见,为解决上述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白酒消费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集团公司在2004年底以前销售给股份公司的5297吨茅台酒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在股份公司依照财税[2001]84号文件的规定停止执行外购已税白酒抵扣消费税的政策后,可分期退还给股份公司,但每期退税额最多不超过股份公司当期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具体返还工作由财政部驻贵州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本文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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